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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6, 2024 2:54:49 GMT -5
对于刑事诉讼中的某些陈述,已经纳入了一种“法理标准”,以便可以在法律程序中将其作为指控的一个要素进行评估,就其本身而言,他们无法证明定罪是合理的。正如稍后将看到的,举报人、机密证人和被指控的通敌者或悔罪者的陈述就是这种情况。 四.特殊制度。 1.简介。 除了管辖证据制度的一般原则以及影响过程中证据要素的纳入和评估的原则之外,还存在一些与之相关的信息来源——从法律、理论层面和法理层面- 一些估值准则,作为一个整体,产生了真正的特殊制度。 接下来,作为纯粹的说明性方式,我们将审查某些证据来源,例如线人的陈述、保密身份的证人以及被指控的合作者或悔罪者等,对此,已纳入某些例外情况以及介入的地方法官应如 垃圾邮件数据 何评估它们。 2.- 线人、匿名和非法证据。 在这些行的开头,除其他外,已表示,为了评估证据要素,获得证据的手段以及将它们纳入卷宗的方式并非含糊不清,以此类活动受到明确监管的程度。因此,原则上,不遵守程序规则或通过实施犯罪而获得的证据要素以及那些无法为所有当事方所控制的证据要素不包括在治安法官的评估范围内。主导口头审判和公开审判阶段的即时性和矛盾性。 现在,不可忽视的是,在某些过程中,某些来源的贡献对于当事人和所涉法官而言是匿名的,因此他们无法受到讯问,也无法确定其贡献的合法性。实际上,举报人(被理解为在身份保密的情况下并以经济利益为交换,提供相关或有用的信息或文件以启动或指导调查的人)或匿名投诉人,向司法当局通报情况非法事件是过程各方无法控制的证据来源。 就这些数字而言,除其他事项外,无法确定谁提供了这些信息以及他们如何获得这些信息;如果他们受到禁止报告的限制,或者在适当情况下,如果他们是债权人、债务人或在该过程中有利害关系,则他们受到法律一般条款的管辖;另一方面,如果犯有虚假报告罪,则可以免除可能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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